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光大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0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光大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

2017615[2017]14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17619日公布, 201811日起施行)

珠院发〔20173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拼搏进取,在学生中树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榜样,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大奖学金由深圳光大策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光大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光大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光大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0000/人·学年,学校每学年按在校生人数1/1000—5/1000安排奖励名额。
  第六条 光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或年级)名列前3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七条 光大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并获得光大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提出光大奖学金候选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候选人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光大奖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学校光大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光大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单(教务处认定)和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申请光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光大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送审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光大奖学金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光大奖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审核汇总后,提出申请光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光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光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师生的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院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深圳光大策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光大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参照评选条件,切实把光大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光大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各专业学院要认真做好获奖学生的宣传工作,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广大学生向获奖者学习,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成长,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各专业学院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光大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指导工作,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二十条  奖学金颁发完毕后,经他人举报,确认获奖学生存在不符合获奖条件的行为,撤销该学生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